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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论(2/8)


《春秋》书曰:“晋赵盾弑其君夷皋。”罪人得,大法审矣。晋人之言曰:“晋侯侈,赵宣子为政,骤谏不入,不竞于楚。”又曰:“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”党词也。

夫二君者,抑岂若楚虔之虐,齐商人之逆,齐光、陈平国、蔡固之禽行哉?彼数君者,且不逭其贼臣之辜,而奚足以为盾逭邪?抑以为盾之未躬之也,则司马昭之当辜,亦未尝躬之也。豢死士以竞勇于廷,穿之所与弑者,固盾之爪牙也。抑或为之说曰:赵盾能讨穿也,司马昭能斩充也,则可免弑君之罪。茅堂胡氏云。

然则朱友恭、氏叔琮杀,而朱温免矣。既以手不推刃宽之,而抑以“不竞于楚”为之名,枝词两设,以曲出其罪,情之穷也。两端设词,而党人之奸露矣。

以微言伸幽爱者,得一言而不白之隐白矣,奚事诎于东而又救之于西乎?且党盾者之毁灵也,奸亦易见。灵之立也以襁褓,尸位十四年而见弑,曾未及于弱冠之年也。

太甲之狎不顺,成王之信流言,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,亦奚不可?而固弗以不君终矣!

弹人而观其避,童子之嬉耳。盾执国政,能竞于楚,岂一执弹童子之能制之邪?

当灵公襁褓之日,范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图;迨灵公既弑之后,楚乃疆舒、蓼,问周鼎,而赵盾不能以一矢争及乎?县陈入郑,逼宋灭萧,晋伏处穴中而不敢一问,盾之所以经营者何在?

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迹,乃以大衄于邲,而晋几亡,尚得起早夭之灵公于血刃之余,以为盾分过哉?不竞者盾,幸免于负国之诛,而反假为行弑之资,不亦僭乎?

灵之立也,非盾心也。盾怨襄,而欲绝其嗣子久矣。盾固与灵不两立也。罢外争以专图之,伏死士以劫持之,盾之刃无日而不俟于灵之脰,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。

夫人逝而刃发,夫岂一晨一夕之故哉!晋人党而为之词,传者习而徇其妄,乃假为仲尼之微言,以蚀《春秋》之大义。呜呼,横议流,人心蛊,而天理之灭久矣!

华氏世执宋政,故孔父被从昏之名;赵氏遂有晋国,故灵公专不竞之咎。

势之所集,势人归之;利之所在,利人荣之。强者为之尽力,辨者为之饰智,党人行其好恶,天下丧其是非!

王宗盛于六代,而同逆之导不与含应同诛,乃得并美于谢安。南轩延誉于君子,而不忠之浚,不与桧、占均罚,乃得齐名于赵鼎。势利在廷,而国是乱;势利渐于野,而公论亡;势利移于史,而纲常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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