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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章 宝钗发威(1/9)

听柳二郎提起国公爷,往事涌上心头,一时五味杂陈,贾母就忘了要教训他年少不可贪花。

想起惜春刚刚还念叨这位“二哥哥”,便命鸳鸯去将几位姑娘请来。

在这短短空当儿,柳湘莲想起一事——尤氏姐妹是妾,有没有婚书无所谓,可将来与可卿的婚事却不同,婚书必不可少,还须有主婚之人!

按律,嫁娶皆由祖父母、父母主婚,祖父母、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。

所谓“余亲”,指期亲尊长,如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,为第二顺序人。

再次,则为期亲以外的尊亲属,如外祖父母,为第三顺序人。

也就是说,如今有权力给他主婚竟是柳家两位伯父!

于柳湘莲而言,这存在两大弊端:一是他们可能在行使主婚权时故意使坏,那就不知会娶个什么玩意儿进门。二是,故意不参与主婚,任由他自行婚配。在他成婚后,站出来指控他擅自婚配!甚至可以伪造婚书,说已为他定下婚约!

如此一来,他自己所定婚约则属无效。

若敢不从,尊长诉至官府,按律则当受杖刑,且自己所定婚约仍是无效!

书中柳湘莲为和尤三姐退婚,就编造借口“家姑母于四月间订了弟妇”,如此方能退婚成功。

想到这些,他不禁为难起来。

若是蒙皇帝赐婚最好,柳家必不敢聒噪,但此事甚难。

目前可行的解决之法,正是在眼前的老太太身上。

她是外祖母,尽管不属于期亲尊长,依律仍属于期亲主婚人范围。

林黛玉便寄望于贾母为她主婚。

只是此举难免会得罪柳家,老太太对此心知肚明,是否愿意为了他担此干系?

见他突然发呆不语,贾母笑道:“怎么,才一会儿不见,就想念那两位美娇娘了?”

一旦有了主意,柳湘莲可不会犹豫,当即换了一脸悲戚:“老祖宗,请您看在先母的份上,为孙儿主婚!”

“啊?”贾母一愣,随后又失笑,还以为什么大事儿,原来是想让自己为他主婚?

真是小题大做,这等小事也值得这样着忙?她当即便想应下。

话临出口之际,忽然省起——柳家是有人的呀,哪里轮的到她这个外人主婚?

柳二郎可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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