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一九章 户籍制度(2/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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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现在距离黄巾起义都还有三年的时间,刘鑫想要将板楯蛮纳为己用,那必须得要将板楯蛮一族入籍,否则就有人借此大做文章。
因为板楯蛮一族之前未入巴郡户籍,所以板楯蛮并非是大汉子民,所以不会受到各种保护,如果巴郡太守想要报复板楯蛮,那就可以用对外讨伐的借口,要求其他郡县出兵讨伐板楯蛮这个“异族”。
而且就算板楯蛮迁移至成都,但是刘鑫也没有理由保护板楯蛮这支“异族”,反而会落得一个“汉奸”的骂名。
所以,板楯蛮只要入了成都的户籍,那板楯蛮就算是大汉的子民,巴郡太守与板楯蛮的纠纷,就转化成了大汉国内的内部矛盾,巴郡太守就不能名正言顺的报复板楯蛮。
而且板楯蛮入籍之后,刘鑫也能更好的管理板楯蛮,并且板楯蛮一族也会对成都产生归属感,能够更好的融入成都体系之中。
刘鑫可不想看到板楯蛮名义上是属于成都城的一分子,实际上却被排斥,或者游离于成都城之外。
至于罗勾的问题,其实也是关系重大,因为汉代的户籍制度在刘鑫看来,实在是太过于繁琐了,不过内容倒是十分详细。
汉代的很多制度都是承袭于秦朝,其中户籍制度便是以秦朝为基础设立的,甚至在汉代开国之初,便是直接接收了秦朝的户籍信息。
到了东汉时期,户籍必须记载明确户主的姓名、年龄、籍贯、职务、爵级、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,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,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,有时候还会记录个人的体貌特征,每三年便会进行复查,重新登记。
其中钱财的登记,便是为了确定户等。
汉代的户等划分,大致可区分为“细民”或“小家”、“中家”与“大家”三个等级,等级的划分大体是依据资财多少,但又不十分严格,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定。
但是,户等的划分也是确定出身的标准,在察举制为主的汉代,“小家”出身的寒门子弟想要出仕为官,难上加难。
罗勾的问题,便是在于户籍的类别方面,汉代存在着一般平民户籍与各种特殊户籍的区分。
平民户籍便为“齐民”,“编户民”,“黔首民”等。
而在特殊户籍中,有“宦籍”、“宗族籍”及“市籍”等名目,而增加了封通侯者的“通侯籍”、诸侯的“侯籍”、宫廷后妃的“后妃籍”及“博士弟子籍”等名目。这些都是在秦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,这也就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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