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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公下论(4/5)

哉!

十七

《春秋》之义,不比事不足以达微言。其人当罪,习俗夺于势而隐之,则起特文以显之;其人未当罪,习俗夺于势而文致之,则不起特文,如其所文致者以暴之。晋人杀栾盈,郑人杀良霄,当时文致之狱辞也。

取讨贼之词,加之盈、霄,君子之修《春秋》,无此已甚之法,知为当时之文致矣。

栾氏之亡,汰也;良氏之亡,亦汰也。复入其国而不言叛,恶止于汰而无叛心。其复入也,固无叛事,不叛而比之于国贼,知《春秋》之无此法也。

盈霄不当讨贼之辟,君子无治焉,因当时文致之辞为辞,加之罪者之慝章矣。天下无王,国无君,有得罪于执政大夫者,罪视弑君之贼,乘骄淫沉酗之纨绔,灭人家而以利其私,定为爰书,告之邻国,登诸史策,廷无异议,天下无异词,此夫《春秋》之所深痛者也。痛之甚,而无以显文致者之奸,故为如其词以达其恶。若夫盈与霄之不可以州吁、无知例也,则不待起特文而自明矣。

里克、宁喜,亲弑者也,弑而得以大夫称。赵氏,贼也,贼而不没其世爵,以杀大夫之礼杀也。

栾盈、良霄,得罪于执政,乘其汰而杀之,不得以大夫称,不以杀大夫之礼杀之也。

夺其官,绝其籍,肆其尸,灭其族,举国仇之,尽锄其党,拟于宫官之辟,极矣。襄公之末,伯无统,官无治,廷野无公是非,而盈、霄当罪,前乎此者未之有也。

《春秋》之词隐,君子之志戚,非达于词外者,不足与于圣人之微言,惟此类焉耳与!

十,羊其鞟,将谁欺哉?

二十

恶而无以为名,其恶不昌。充其类至于弑父与君,亦各有名也。名不可以意取,故民不可以苟悦,事不可以猝靖,祸不可以遽已。

遽已其祸,猝靖其事,苟悦其民,此三者,邀名者之所乘也。夫天下有兵连于二百年,而可以一旦弭者乎?二百年不解之难,一旦姑弭之,苦于役者之不审而悦也。

若病炅热者之授以冰也,虽益其病,乍悦之矣。于是而以事靖祸已为之功,而大名遽归。呜呼!孙绰、王羲之之以沮晋,秦桧、汤思退之以误宋,使无名,绰、羲之何以得为名士?桧、思退何以言出而上下靡以从邪?

宋向戌之恶,泯王迹,裂伯统,乱夷夏,启纷争,俾无名焉,亦奚至此哉?

夫向戌者,恶能以其意取之,名动天下乎?孙绰、王羲之固尝欲以为名矣而不能,而向戌捷得之一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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