僖公下论(5/7)
父子之伦以蚀,况武与喧以挟仇雠以攘君父者乎!
执义回天,臣主相挽维以图存,上不启君父之怨,下不授乱臣以名者,非有他也,远其利而已矣。屋漏在上,知之在下,稍有低回于利之心,而咎不能辞矣。
故令景泰不徇王文之邪说,**不受宫保之虚荣,安之以无有乱之心,不浮于所得者以自崇,则死不足以为忧,加之恶名而不足以为辱。《大过》之上曰:“灭顶之凶,不可咎也。”公子瑕之死见哀于《春秋》,卫侯虽欲被之恶名,不可得已。惜哉**之不讲于此也!
二十虽谲,灼见而或荧之矣。是何也?动不以正,则非滨乎失以蕲得而不可为功也。
《春秋》书晋人、秦人围郑,而晋数用强秦,履险不戒之失著矣。《履》之彖曰:“履虎尾,不咥人”,刚得中则不咥矣。六三之象曰:“武人为于大君。”
悦以近刚,进而不反,授虎以咥,而幸虎之驯,眇之视,跛之履,明穷而行踬矣。
且夫郑之不训,无能为晋大患,而右介王都,为秦东道之吭,晋有求于郑,既挟王命、合友邦而谋之,即自以其师加诸其城下,夫亦何惮于志之不得?
乃持之已固,必欲大逞于一旦,启秦东窥之径以从其欲,则郑失险,周失防,山东失势,而晋之所控扶以成其伯者,皆授诸秦人之手,不三年而秦且谋并郑以东矣;向无先轸之致死以救其溃,则包三川,腹周室,以东制淮、岱者,不待甘茂宜阳之役也。
是故工于利者利必去之;重用人者人必图之;毁其防者防终不可立也。虞之以亡于晋,而晋复用之,岂其谲不足以及此哉!故善制胜者不以谋,谋不恤险,危道也。
三十
受伐而盟,有乞盟之耻;伐人而盟之,乞盟者耻,而盟者竞矣。卫人侵狄,因以盟狄,于是乎终春秋之世而卫无狄患,盟不地于狄也。于狄,而卫耻免矣,我以知《春秋》之许卫也。乘人之乱,师临其境,胁以与讲,谖谋也;谖谋而许之,狄之于我非类也,而又被其毒以几亡,若此者而弗谖之,是宋襄公之于楚矣。
故中国之于狄,胁之不为不忠,乘之不为不义,迫以凌之不为不仁,狄之于禽无几也。伏羲氏作为网罟,以佃以渔,盖取诸《离》。离,明也,明于其义,是故可掩可杀,可诱可乘,以致养于人而远人害。岂与夫释氏之冥行,有所忍辱,无辱不忍,有所护生,无生不护者哉!
卫见围于狄,迁以避之,方易岁而天夺狄衷,以有内乱,可以有胁而弗之胁,姑且待而卫又制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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