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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论(2/9)

绍圣、延佑之类。期以休,是同民也;太康、至治、成化之类。

皆文之不害者也。其诸不可者,倡异教,乾封、如意、久视之类。私福祉,长寿、崇庆、万历之类。于道非宜,固人主之所宜戒。尤非法者,奄有祖号而不让,蒙古再称至元。大臣易位而辄改,宋易宰执则改元。

与夫瑞应非典,拘忌灾祥,数改不已,如胡氏所讥,记注繁而莫之胜载,斯实为建号之蠹。

虽然,噎不可以废食,盗跖之“分均”“出后”不可以废仁义,遽以作俑之咎汉武,奚可哉?



利害之所生,先事而知者,或以理,或以势。势之可以利,势之可以害,慧者知之,不待智也。智者察理,慧者觉势。势之所知观于月,理之所知观于火。

庄周曰:“月固不胜火。”几于道之言也。观于月,虽远而无固明;观于火,虽近而有适照。有适照者有适守,无固明者无固心。是以虽或知之,不能择之;虽或择之,不能执之。郑庄公之知是已。

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亿,母弟之不能协和,不足以有许,而犹姑有许也。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,许之不能固有,而欲乘人之乱,以贪许田之易也。逮其身死国乱,许不能有,而许田亦为鲁复矣。《诗》称“居常与许”。

则徒丧祊而成人之篡,何为者哉?夫慧足知之,力不足以守之,而终于乱,月火之喻征矣。

胜欲者,理也,非势之能也。理者固有也,势者非适然也。以势为必然,然而有不然者存焉。晋献之无道,有子之不宁,而霍、魏、虞、虢且安然寝处之矣。

是则有弟而不能协和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势之有也。齐桓以丧乱之余,抚有齐国姜氏之子孙,且失其序,而谭遂终入其版章矣。则新邑虢、桧之子孙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势之有也。

故势者一然而一弗然,有可照而无适照,则有其明而无其固明,恃此之知以胜朵颐之大欲,不亦难乎!是故大智者以理为势,以势从理,奉理以治欲而不动于恶。夫苟知之,必允蹈之,则有天下而不与,推之天下而可行。



天地之大德曰生,而亲亲之仁出;圣人之大宝曰位,而尊尊之义立。斯二者同出而异建,异建则并行,同出则不悖,并行不悖而仁义合矣。嫡妾之分,尊尊之义也;庶子君而崇其所出,亲亲之仁也。

子以母贵,母以子贵,何为其不可哉?所不可者,夫以子故宠妾而使埒于嫡也,是以欲败礼而自弃其尊。故惠公不可以夫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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