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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公九论(2/4)

,而有其不能致者,不得以求己之道求亲也。故事父母以谏,而有所不谏。墨胎君之于叔齐,帝乙之于纣,鲁惠公之于轨,屈道以徇爱,宗臣之所必违,廷臣之所必争,天下后世之所必摘,而伯夷、微子之与隐公,道不得而兴。

夫以亲之有大恶而己不得与,其存也不谏,其没也不违,则人子固有所忌而不敢致者矣,身在故也。身固轻于亲,则捐身以从亲;事亲立身,皆身事也,则诚身以顺亲。故曰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,吾未之闻也。谷梁子欲隐公之据其位,以为正亲之道,失其所事亲之身,而道圮久矣。孝子之立身,亲之得失且姑置之,而况其他乎!



隐公无可立之义,则可以摄;隐公固有可立之义,则不得复为摄矣。不得为摄,故隐公之立为争国,《春秋》必绌其乱;不得为摄,则桓公之立为弑君,故《春秋》必目其贼。周公无嗣周之义,是以摄而不惭。微子有元子之尊,是以去而不恤。别嫌明微,而后义喻于心。



夫妇之道,从以为顺,别以为正。从而不弛其别,别而不悖其从,履正而行顺矣。从者天也,天以合为德,使人殊于草木之无情也。别者人也,人以辨为纪,人之殊于鸟兽之非性者也。生而从者,妇之顺;生而别者,夫之正。逮其没矣,孝子慈孙为合而从之,以敦亲也。

合而从之,必辨而别之,以致尊也。不辨无别,一之相从,则是为其生之相合也。以情而徇之,而性?矣。夫孝子慈孙以道尊亲,而岂其然哉!故曰合葬非古也。古之为墓者,丈夫从于丈夫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父;妇人从于妇人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姑。崇别者,使之居正以终。所谓以道事亲,而尊之者至矣。

母之丧服替于父,父在则不得伸其尊,其葬合矣,则将等夷之而无所替邪?抑使之相就而故替之邪?无使相就而故替之,斯以义制礼,而尊其母者可伸。故丧有异服,而葬无异制,别则得以伸恩也。

且夫祔庙之礼,衬于王姑而弗同寝,厚其别也至矣。别之既厚,乃可合之以敦亲。故有事则告配而合食。合食者亲之也,告配而后合,则以示夫合之者子孙之义,非先人之志欲,尊亲之义,并行不悖矣。夫祭者以享神也,葬者以藏形也。神肇性,形开情,性率道而尤不苟从,情统欲而且使无别,是为导谀之子孙,不能以 亲而爱以姑息也,故曰合葬非古也。

古道替,礼意湮,私欲横行,天理不复,乃有如宋人之制:皇后先薨,则留葬以俟山陵之合。此夫以婉昵之情处其君亲,不孝之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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