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德宗一(4/8)
地割民凋,乃取仅存之田土户口,于租、庸、调之外,横加赋敛,因事取办而无恒,乃至升斗锱铢皆洒派于民,而暴吏乘之以科敛,实皆国计军需,在租、庸、调立法之初,已详计而无不可给者也。举天下之田亩户口,以应军国之用,而积余者尚不可以数计。
量其入以为出,固不待因出而求入也。因出以求入,吏之奸,民之困,遂浸淫而无所止。然一时丧乱之权计,有司亦乘时以破法,而不敢以为一定之规。民虽劳,且引领以望事之渐平,而输正供者犹止于其数也。
两税之法,乃取暂时法外之法,收入于法之中。于是而权以应迫者,皆以为经。当其时,吏不能日进猾胥豪民而踪指之,猾胥豪民不能日取下户朴民而苛责之,膏血耗而梦寝粗安,故民亦甚便也。
非时非法之箕敛并于上,而操全数以待用,官亦甚利也。乃业已为定制矣,则兵息事已,国用已清,而已成之规不可复改。人但知两税之为正供,而不复知租、庸、调之中自余经费,而此为法外之征矣。
既有盈余,又止以供暴君之侈、汙吏之贪,更不能留以待非常之用。他日者,变故兴,国用迫,则又曰:“此两税者正供也,非以应非常之需者也,”而横征又起矣。
以此思之,则又何如因事加科,旬输月送之无恒,上犹曰此一时不获已之图,不可久者也;民犹知租、庸、调之为正供,而外之苛征,事已用饶,可以疾苦上闻,邀求蠲贷者也。唯据乱法以为法,则其乱不已。呜呼!苟且以图一时之便利,则其祸生民亦至此哉!
两税之法行之数百年,至宋而于庸外加役焉,役既重派于民,而作辍犹无定也。至成化中,而朱都御史英者,又为一条鞭之法,于夏秋税粮之外,取滥派之杂徭,编于正供,箕敛益精,而漏卮愈溃。
迨乎兵兴用棘,则就条鞭之中,裁减以输京边,而地方之经费不给,又取之民,而莫能禁制。英且以法简易从,居德于天下,夫孰知其为杨炎之续以贻害于无穷乎!
夫立法之简者,唯明君哲相察民力之所堪,与国计之必畜,早有以会其总于上;而瓜分缕别,举有司之所待用者,统受于司农;以天下之富,自足以给天下之需,而不使群司分索于郡县,则简之道得矣。
政已敝,民已疲,乃取非常之法,不恤其本,而横互以立制。其定也,乃以乱也;其简也,乃以繁也;民咸死于苟且便利之一心,奚取于简哉?杨炎以病民而利国,朱英以利民而害民,后之效之者,则以戕民蠹国而自专其利,简其可易言乎?炎不足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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