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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高祖下(3/7)

天下之志而成其务,非循名责实泥已迹者之所与知久矣。



租、庸、调之法,拓拔氏始之,至唐初而定。户赋田百亩,所输之租粟二石,其轻莫以过也;调随士宜,庸役两旬,不役则输绢六丈。

重之于调、庸,而轻之于粟,三代以下郡县之天下,取民之制,酌情度理,适用宜民,斯为较得矣。

地之有稼穑也,天地所以给斯人之养者也。人之戴君而胥匡以生也,御其害,协其居,坊其疆以淫,抚其弱以萎,君子既劳心以治人,则有力可劳者当为之効也。

地产之有余者,桑麻金锡茶漆竹木椶苇之属,人不必待以生,而或不劳而多获,以资人君为民立国经理绸缪之用,固当即取于民以用者也。

酌之情,度之理,租不可不轻,而庸、调无嫌于重,岂非君以养民、民以奉公之大义乎?

故曰“明看中五谷”。谷者,民生死之大司也。箕敛以聚之上,红朽盈而多豢不耕之人,下及于犬马,则贱矣;开民之利。劝之以耕,使裕于养,而流通其余,以供日用之需,所以贵之也;示民以不爱其力以事上,而重爱其粟,虽君上而不轻与,则贵之也至矣。

故惟重之于庸,而轻之于租,民乃知耕之为利,虽不耕而不容偷窳以免役,于是天下无闲旧,而田无卤莽,耕亦征也,不耕亦征也,其不劝于耕者鲜矣。

且按唐开元户数凡九百六十一万九千有奇,户租二石,为租千九百二十三万有奇,以万历清丈所定,夏秋税粮二千六百六十三万有奇较之,其差无几也。

田百亩而租二石,几百而取一矣,而可给二百二十万人之食以镶兵,而不止三年之余一。粟之取也薄,而庸、调之取绢绵土物也广,则官吏胥役百工之给,皆以庸、调之所输给之,使求粟以赡其俯仰,皆出货贿以雠糴于农民,而耕者盐酪医药昏丧之用,粟不死而货贿不腾。

调、庸之职贡一定于户口而不移,勿问田之有无,而责之不贷,则逐末者无所逃于溥天率土之下,以嫁苦于农人。徭不因田而始有,租以薄取而易输,汙吏猾胥无可求多于阡陌,则人抑视田为有利无害之资,自不折入于疆豪,以役耕夫而恣取其半。

以此计之,唐之民固中天以后乐利之民也;此法废而后民不适有生,田尽入于疆豪而不可止矣。

役其人,不私其土,天之制也;用其有余之力,不夺其勤耕之获,道之中也;效其土物之贡,不敛其待命之粟,情之顺也;耕者无虐取之忧,不耕者无幸逃之利,义之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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