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武帝下(1/6)
二十七
晋平公喜其臣之竞,而师旷讥其不君。为人君者,欲其臣之竞,无以异于为人父者利其子之争也。光武之诏任延曰:“善事上官,勿失名誉。”其言若失君人之道,而意自深。延曰:“忠臣不和,和臣不忠,上下雷同,非陛下之福。”考异曰:延传作“忠臣不私,私臣不忠”。
按高峻小史作“忠臣不和,和臣不忠”,意思为长,又与上语相应,今从之。然则尊卑陵夷,相矫相讦,以兴讼狱而沮成事,抑岂天子之福乎?
夫欲使上官之履正而奉公也,但择其人而任之。夫既使居上位矣,天子无能纳诸道而制其进退,乃恃下吏之駤戾以翘其过而为异同,于是乎相劝以傲,而事之废兴,民之利病,法之轻重,人得操之以行其意。
其究也,下吏抗上官而庶民抗下吏,怨讟生,飞语兴,毁誉无恒,讼狱蠭起,天子亦何恃以齐天下,使网在纲,有条而不紊乎?阴阳之气不和,则灾沴生;臣民之心不和,则兵戎起。共、驩不和于舜、禹,管、蔡不和于周、召,如是而可以为忠臣乎?
光武欢息曰:“卿言是也。”为延之说所摇与?抑姑以取其一节之亢直而善成其和衷与?以为治理之定论,则非矣。
二十物以待光武,五代涂炭,而李氏储文艺以待宋太宗,功俱未可没也。宋失汴梁而钟律遂亡,乃者南都陷而浑仪遂毁,使当世而有公孙述也,可勿执李、费二王之硁硁以拒之也。
二十九
高帝初入关,约法三章,“杀人者死”无待察其情,而壹之以上刑。盖天下方乱,民狎于锋刃,挟雠争利以相杀者不可卒弭,壹之以死而无容覆勘,约法宽而独于此必严焉,以止杀也。
王嘉当元、哀之世,轻殊死刑百一十五事,其四十二事,手杀人者减死一等。建武中,梁统恶其轻,请如旧章。甚矣,刑之难言也。杀人一也,而所繇杀之者毕。有积忿深毒,怀贪竞势,乘便利而杀之者;有两相为敌,一彼一此,非我杀彼,则彼杀我,偶胜而杀之者;有一朝之忿,虽无杀心,拳勇有余,要害偶中,而遂成乎杀者。斯三者,原情定罪,岂可概之而无殊乎?然而为之法曰:察其所自杀而轻重之。则猾民伏其巧辩,讼魁曲为证佐,赇吏援以游移,而法大乱。甚矣,法之难言也。
夫法一而已矣,一故不可干也,以齐天下而使钦畏者也。故杀人者死,断乎不可词费而启奸也;乃若所以钦恤民情而使死无余憾者,则存乎用法之人耳。清问下民者,莫要乎择刑官而任之以求情之道。
书曰: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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