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3章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?(1/2)
第773章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?
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子,赚笔大钱,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师的思路走,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,而忽略他,他就不是红花了,而是不起眼的绿叶,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,向死而生,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,正所谓不走寻常路,才能出奇制胜。
“我是这么认为的,词典,尤其是一些非专业性的词典对《刑法》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,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、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出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,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。
词典中的解释,‘卖’是指妇女出卖体,而在《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》做出后,刑法中的“卖”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,也包括男性出卖体。
由此可见,词典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认定具体案件罪名的‘法律依据’,也不能以词典的解释取代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。
所以我认为,本案只能做罪轻辩护,不能做无罪辩护。”四方脸男律师接着解释道。
胖律师的脸色不是太好看,这明显是在说他不够专业。
斯文助理见节奏起来了,坐在一旁没有多说话,只是静静的听着。
教授端着茶杯琢磨着,同桌四个法律人士,已经有两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,自己不做出头的椽子,但是也不能等着东家指名道姓的要求发表意见,那样会显得太被动。
“我是这么认为的,‘卖’,通常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,与不特定男性发生交易的行为。
但随着立法的变迁,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,与不特定女性发生交易的行为,也应认定为“卖”。
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案例的,前一种是鸡,后一种是鸭,这一点在座诸位应该都有了解。
而随着时代的发展、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,“卖”的外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,而且形式也有所变化,我对这块还是有一定研究的,也发表过不少文章。
我认为除了性别外,还应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要综合考虑……”教授的话绕来绕去就是不说结论,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:这事不好定,再议,但我研究过这类案件,我是专业的。
方轶心里好笑,老家伙开始打太极了!就不能说点人话吗?
“方律师,您怎么看?”就在方轶看戏之时,刘总发言了。
“我同意刘律师的意见。”方轶看向四方脸男律师,他觉得这位仁兄说的话很实在,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托。
方轶对这类案件比较反感,不太想接这案子,但是既然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,劳务费可不是那么好拿的,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。
另外,方轶也有他的小心思,他不想顶在最前面,既然四方脸男律师说的在理,不如挺他一把,把他摆在前面。
“我的理由是:
一、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、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‘卖’一词的含义做出过明确界定,也未明确限定仅限于异性之间的交易行为。
有鉴于此,‘卖’也应当包括同性交易,这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释相矛盾。
二、刑法所规定的‘卖’的本质特征在于,其是以营利为目的,出卖体,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。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,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,均不是判断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所要考察的因素。
因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,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,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,毒害了社会风气,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。
所以同性之间的交易也构成组织卖罪,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,并不违背立法精神。
三、社会是不断发展的,刑法用语的解释不是一成不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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